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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10 15:50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原《关于调整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270号)规定的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暂缓进行调整,延期执行3年(详见附件),以后再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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