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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及其配套政策《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江门市和各区(市)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暂工作并居住。

  第三条 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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